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產品;
• 第3條 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顏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標志的貨品;
• 第4條 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;
• 第5條 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尸骨(包括已焚化的尸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;
• 第6條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;
• 第7條 煙、酒、糖、紅木;
• 第8條 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;
• 第9條 觸犯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法的,如:仿冒、偽造名牌商標的,有奧運標志的(出口貨物能提供相關授權委托書的可以收寄);
• 第10條 涉及貨物原產地管理規則的出口貨物,如:出口貨物嘜頭上標有產地,但原產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貨物;
• 第11條 出口貨物需出口“許可證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車、風扇等僅允許零配件出口;
• 第12條 出口貨物應征出口關稅的(如:銅條、銅片、鋁條、鋁片等僅允許單票兩公斤以下);
• 第13條 LED(發光二極管鏡片)、IC(集成電路)、二極管、三極管、線路板、電路板、鉆頭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表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產品等。(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單票3公斤以下且國內生產可收寄,詳見關務進出口走貨標準);
• 第14條 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 • 大陸進口限制物品 • 第1條 鮮肉、水果(如榴蓮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;